(2015)宽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斌与曾繁华、刘景侠、王伟、王洪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曾繁华,刘景侠,王伟,王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郑斌,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曾繁华,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景侠,女,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伟,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洪武,男,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827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8273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