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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功团与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团,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肖功团,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艾武扬,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世友,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庄奕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功团与被告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功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功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功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刘从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