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洞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肖功团与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团,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肖功团,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艾武扬,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世友,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庄奕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功团与被告谢世友、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功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功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功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刘从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