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朱正峰、季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朱正峰,季小林,葛小勇,季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大华路鸿基大厦。负责人王国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彦、倪加宛(特别授权),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正峰。被告季小林。被告葛小勇。被告季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告朱正峰、季小林、葛小勇、季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春银代理审判员 李洵洵人民陪审员 徐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