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伟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338室。法定代表人:袁杭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莲娜,公司员工。被告:杜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