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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东,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东,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家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呼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贺,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伟东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伟东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