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卢某等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