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高克英与重庆志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克英,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克英。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市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兴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曾平,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高克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1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克英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克英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克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