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宋德新与于建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新,于建奎,刘万树,齐国辉,孙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宋德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建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万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齐国辉,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孙德权,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建奎、刘万树、齐国辉、孙德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建奎、刘万树、齐国辉、孙德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于建奎、刘万树、齐国辉、孙德权“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德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