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庆亮与郜玉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亮,郜玉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赵庆亮被执行人:郜玉帅本院在执行赵庆亮诉郜玉帅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定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