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启洋,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红,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和4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启洋,被告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12年农历七月初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40100元及苹果手机(价值2300元),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价值12500元),银镯手表(价值550元),手提包(价值150元)。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第一次送礼品4000元,第二次八月十五送礼品500元,第三次年底送礼品3000元,第四次八月十五日送礼品500元,第五次年底送礼品3000元,第六次年底送礼品3000元,计花费礼品14000元人民币。2015年正月初二被告提出解除婚约。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9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100元及苹果手机(价值2300元),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价值12500元),银镯手表(价值550元)手提包(价值150元)。被告刘某乙辩称:1、双方共同提出婚约解除,原告提出给彩礼第一次40100元整纯属虚构,实际是20100元,有介绍人马某证明。2、订婚后苹果手机、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银镯、手表、手提包一切全部退还给原告。3、原告提出第一次送彩礼4000元,没有真实性。又提出多次送彩礼价值14000元,更没有真实性。4、从2012年原告刘某甲到被告刘某乙家第一次给了12800元,2013年正月初二给压岁钱4000元,过生日给2000元,2014年正月初二压岁钱1000元,过生日1000元,2014年中秋节后刘某甲向刘某乙要钱买东西给了2000元,2013年至2014年春节给刘某甲大姐家小孩600元。刘某甲向刘某乙家送礼,刘某乙家开支及退回彩礼折计4600元,共计28000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请贵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2012年农历7月6日经媒人马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甲在庭审中称:2012年七月初六订亲通过媒人给刘某乙彩礼21000元;2012年11月21日叫亲,在我家我给刘某乙6600元;2013年1月2日过年叫亲给刘某乙3000元;2013年8月12日送礼在刘某乙家给刘某乙母亲现金2000元,当时刘某乙在场;2014年1月2日过年叫亲在我家给刘某乙1500元;2014年8月10日送礼在刘某乙家给刘某乙母亲2000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姐姐出嫁,我出礼金2000元。订亲那天在郯城买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合计12500元。2013年在宁波买银手镯和手表给刘某乙。2014年买苹果手机2300元。买手提包150元。六次送礼花费14000元。刘某乙家给我见面礼4000元。刘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另找他人,她提出退亲了。被告方在庭审中称:订亲给21000元是对的。叫亲没给钱,买衣服的,刘某甲来我家是买小孩吃的礼品没有给钱。“三金”是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不是金手镯;银手镯手表、苹果手机、手提包都有。我家给刘某甲见面礼12800元。原告刘某甲申请的证人马某在庭审中陈述:他们两人是自谈,后找我介绍的。相亲那天刘某甲给刘某乙21000元现金。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手机四样包括21000元在一起一共是40000元多点。还有叫亲,刘某甲母亲让我点给刘某乙6600元;两个八月十五日送礼刘某甲给刘某乙4000元,刘某乙家回2000元;正月刘某甲叫刘某乙给3000元,这些我都在场。刘某乙姐姐结婚和生孩子,刘某甲给礼金各1000元。原告刘某甲申请的证人尚某在庭审中陈述:刘某甲第一次到刘某乙家送礼,是我开车去的,在刘某乙家吃完午饭后,把刘某乙家退回刘某甲送的一部分礼品装到车上就回去了。把刘某甲送到家,刘某甲家里人就问第一趟给多少,我说不知道,后来刘某甲就把这钱拿出来数的,当时数是4000元,这钱是用红手布包起来的。被告刘某乙申请的证人鲍某在庭审中陈述:去年过完年,我到刘某乙家去接刘某乙姐夫段燕秋,看到刘某乙家给刘某甲钱,用红毛巾包起来,给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看见有人数。段燕秋好像说给2000多元。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已经将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部、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手提包一个返还给了原告刘某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人马某、尚某、鲍某的证言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媒人马某介绍相识恋爱,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终止恋爱关系。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依法应当酌情返还,对购买给对方的物品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刘某甲给付被告刘某乙21000元彩礼和刘某甲购买给刘某乙的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部、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手提包一个,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进行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刘某甲诉称的给付被告刘某乙彩礼6600元,两个八月十五给刘某乙合计4000元,正月刘某甲叫刘某乙给刘某乙3000元,有刘某甲的陈述与证人马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刘某甲所称的给付被告刘某乙的其他彩礼,因被告刘某乙予以否认,刘某甲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刘某乙辩称的给付原告刘某甲彩礼12800元,其提供的证人鲍某只证明看到刘某乙家给刘某甲钱,但具体给多少钱并不知道,后听段燕秋好像说给2000多元。证人也未证实被告方所说的12800元;刘某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其给付刘某甲彩礼12800元。刘某甲只承认接受刘某乙给付彩礼4000元,并提供了证人尚某当庭证实。综上,只能认定刘某乙给付刘某甲彩礼4000元。对于被告刘某乙已退回原告刘某甲两个八月十五给付刘某乙彩礼2000元,有证人马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方所称的给付原告刘某甲的其他彩礼,因刘某甲以否认,刘某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刘某甲所称被告刘某乙姐姐结婚、生小孩给付的礼金合计2000元及被告方所称的春节给刘某甲大姐家小孩600元,都不属于原被告向对方索要的彩礼,请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返还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刘某甲给付被告刘某乙彩礼为21000元+6600元+2000元(已减去刘某乙退回的2000元)+3000元=32600元,被告刘某乙给付原告刘某甲彩礼为4000元。原被告给付对方的彩礼相互抵冲后,被告刘某乙应酌情返还原告刘某甲彩礼(32600元-4000元)×70%=200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某甲彩礼20020元。二、被告刘某乙返还给原告刘某甲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部、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手提包一个(已全部交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178.5元,被告刘某乙负担4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8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