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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良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1103-2号被执行人孙良华,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缴纳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1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江审判员 陈 亚审判员 曹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