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申请执行庆功饭店行政征收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庆功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祥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干部。被执行人:庆功饭店。负责人:田庆功。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以被执行人庆功饭店未及时缴纳2011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关于对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法改收费(2007)1360号)的规定,作出了(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11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征收内容如下:限庆功饭店于2014年12月4日前到开��市祥符区城管局交纳2011年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450元(75元/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作出的(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11号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作出的(2014)开城管征决字第11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庆功饭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庆功饭店,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币3450元;二、被执行人庆功饭店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