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陵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汤光明、彭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汤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参与诉讼,代为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波。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汤光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时,申请人汤光明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彭波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汤光明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汤光明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