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委赔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大法委赔字第11号赔偿请求人: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光荣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福营,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新,该院审判员。赔偿请求人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赔偿申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该院逾期不作出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申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赔偿:被违法查封拍卖的公司房产折价2591649.50元。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案外人李燕燕以赔偿请求人向其借款30万元、33万元、42万元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1912、2981号三起民事诉讼,该院民三庭原庭长张健承办前述三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张健分别作出(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2981-1号、2981-2号和298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赔偿请求人位于瓦房店市内开发的楼房四幢和112套房屋,被查封的部分房屋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予以拍卖,并于2006年3月23日将拍卖款2591649.50元通过工商银行给付李燕燕。张健承办的这三起案件经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区监察局调查,发现三起案件的主要证据“借条”为虚假借条,张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后经司法机关审查,张健涉嫌犯罪。2010年11月30日,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为由提起公诉。2010年12月16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1)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健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张健承办的这三起民事案件提起再审,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08)西审民初再字第5-2、6-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1912、298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李燕燕的起诉。由于张健制造假案,并对赔偿请求人开发的房屋进行查封,这种行为致使赔偿请求人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故赔偿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经审理查明,根据案外人李燕燕的起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7月26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11月7日分别作出(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2981-1号、2981-2号和298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赔偿请求人位于瓦房店市内开发的4栋楼房和112套房屋。2005年6月16日、8月1日、11月7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均为李燕燕在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有权处理抵押的房屋,三份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0月14日和11月24日作出(2005)西执字第1134号、1315号、1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评估、拍卖赔偿请求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南环路的3栋楼房和38套房屋。2006年3月1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实际拍卖赔偿请求人的3栋楼房和21套房屋,拍卖成交价格2719316.80元,实际交付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591649.50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后将2591649.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燕燕。因(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三起案件的实际承办人张健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2011)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三起案件提起再审,并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08)西审民初再字第5-2、6-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李燕燕的起诉。以上事实有赔偿申请书、(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2981-1号、2981-2号和2981-3号民事裁定书,(2005)西民合初字第1549号、1912号、2981号民事调解书,(2005)西执字第1134号、1315号、1368号民事裁定书,(2011)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2008)西审民初再字第5-2、6-2、7-2号民事裁定书及质证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修正后为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正后为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中,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三份民事调解书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8)西审民初再字第5-2、6-2、7-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请求人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