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点军与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点军,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443号原告:马点军,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谢伟,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原告马点军与被告谢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伟本院开庭传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点军诉称:被告谢伟欠原告钢材款156680元久拖不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伟立即偿还欠款。被告谢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谢伟在从事建筑期间向原告马点军购买钢材,因无款给付,于2013年5月11日向原告马点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马点军钢材款壹拾伍万陆仟陆佰捌拾元(156680元)/欠款人谢伟/2013.5.11”。后经原告马点军多次催要,被告谢伟拖延不付,为此,原告马点军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伟拖欠原告马点军货款156680元属实,其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马点军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马点军货款15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1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715元,由被告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