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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付彦杰与杨洪奎、张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彦杰,杨洪奎,张唯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27号原告付彦杰,职工。被告杨洪奎,农民。被告张唯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杰与被告杨洪奎、张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彦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付彦杰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