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非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源非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新城。法定代表人王海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兵,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执法队科员。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斌,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作出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作出的并国土资源晋源(处)字(2015)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