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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忠魁与林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魁,林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姚忠魁,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清波,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忠魁与被告林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没有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姚忠魁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且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