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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冯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冯彦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彦文,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秦国卫,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市城区建设路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120元减半收取7560元,由原告晋城市博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