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车轮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新马路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车轮,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新马路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陈车轮。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新马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杭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车轮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新马路支行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车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车轮承担。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员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