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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5月6日生。被告明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