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5月6日生。被告明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