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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庆康与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康,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康。被执行人杨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康与被执行人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6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