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城民靖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静与屈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城民靖初字第14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欣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伟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成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