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志成与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成,崔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高志成,男,年月日生,住延吉市。被告崔月,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成诉被告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成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