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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汶邹公路兴隆庄镇路段南(兴隆庄镇雷厂村村南)。法定代表人:赵丽,经理。被告: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考棚街44号A区52号(息马地市场西门)。法定代表人:刘瑞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就追偿款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兖州市新联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山东宇能利源煤业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