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杨国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X村X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号。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杨某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L10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人民币239.74元,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XX牌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LXX**)进行了查封。2015年5月19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交了剩余罚款及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0110.26元。本院已依法将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L10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L10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