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水生与岳昊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水生,岳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薛水生,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岳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住登封市。申请人薛水生与被申请人岳昊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岳昊驾驶的豫AN5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岳昊所有的豫AN5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停放在少林汽车大修厂)。同时对申请人薛水生提供担保的1万元现金予以冻结。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