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荣华与应惠清、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华,应惠清,陈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周荣华,农民。被告应惠清。被告陈丽平。原告周荣华诉被告应惠清、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荣华于2015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9日起,另50000元从2014年1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惠清、陈丽平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周荣华借款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该两笔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原告遂诉来我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惠清、陈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荣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13年12月29日起,另50000元从2014年1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应惠清、陈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香琴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邱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