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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文某某,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