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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建蕾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57号罪犯李建蕾,别名“王强”,男。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以(2009)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建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李建蕾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建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建蕾、翟桂乾、李小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05.95元。2010年5月13日起入监执行。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以(2012)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李建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七年五个月零二十四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李建蕾,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86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建蕾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德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