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亮、王静瑄,该公司经理。被告: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邢力。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藁城市中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孟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