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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盛元林与李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元林,李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盛元林,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翠平,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元林与被告李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元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元林的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元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元林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