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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克文、李梅与梅金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文,李梅,梅金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4-1号原告:张克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李梅,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力,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金海,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张克文、李梅已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xx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梅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xx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