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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平与周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周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61号原告:徐平,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被告:周建民,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与被告周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周建民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西段北侧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804X**号)(价值95万元的部分),并提供张健(身份证号34128119680XXXXXX)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市区文帝路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0000XX**号)及王红梅(身份证号3412811969052XXXXX)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气象路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0300X**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建民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西段北侧103铺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8XXX**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张健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市区文帝路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0000XX**号)予以查封;三、将担保人王红梅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气象路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030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燕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