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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东良与李蓬升、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良,李蓬升,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许东良,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苏区。被执行人李蓬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7307356-X。法定代表人李蓬灿。申请执行人许东良与被执行人李蓬升、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蓬升、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55308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