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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谢人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人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人健,个体。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人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人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人健在平湖市新仓镇朝阳苑62号自己家中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平秋斌、钱斌、叶永健使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2、同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谢人健在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平秋斌、徐利中使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同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人健在相同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徐利中使用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人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案发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人健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人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人健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人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丹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