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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温建英、白桂芝、张志强申请执行曾修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英,白桂芝,张志强,曾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19-2号申请执行人温建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妻)。申请执行人白桂芝,女,193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母)。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200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子)。法定代理人温建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白贞亮之妻)。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钟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修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修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修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修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修全有房屋3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修全所有的坐落于简阳市的仓库;二、查封被执行人曾修全所有的坐落于简阳市住宅;三、被执行人曾修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