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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冯XX,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委托代理人XX,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