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冯XX,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0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委托代理人XX,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高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