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与陆艳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陆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被执行人陆艳军,男。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诉陆艳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第9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冻结陆艳军名下汽车档案,车牌号:京xxx**。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