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广俭与铁岭县横道河子镇下石碑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俭,铁岭县横道河子镇下石碑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李广俭,男,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县横道河子镇下石碑山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俭诉被告铁岭县横道河子镇下石碑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俭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俭撤回对被告铁岭县横道河子镇下石碑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广俭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兆瑞雪代理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