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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与被告徐志丽、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徐志丽,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张玲,女,1958年出生。被告徐志丽,女,1963年出生。被告赵伟,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徐志丽、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