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与被告徐志丽、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徐志丽,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张玲,女,1958年出生。被告徐志丽,女,1963年出生。被告赵伟,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徐志丽、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