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周承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周承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梁福祥,分别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周承勋,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周承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陈轩宇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美婷何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