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众升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纠纷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众升物流有限公司,廖美月,韦柳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众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27号。法定代表人蒋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彩莲,女,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廖美月,女,1940年10月15日生。第三人韦柳朋,女,1964年6月27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众升物流有限公司、��审第三人廖美月、韦柳朋财产保险纠纷合同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1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审 判 员 周 毓 敏代理审判员 王 瑞 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