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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延军与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军,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延军。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7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1幢10909号。法定代表人:胡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迎春,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延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传唤,原告刘延军均未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处理。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原告刘延军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8元,减半后由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