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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辛立财与李立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财,李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辛立财,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塔子村*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立新,男,1972年6月18日生,司机,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前沙河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辛立财与被申请人李立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辛立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立新驾驶的辽AJ98**(辽AA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辛立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立新驾驶的辽AJ98**(辽AA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