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明安诉被告王树文、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安,王树文,李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谢明安。被告:王树文。被告:李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安诉被告王树文、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谢明安负担。审 判 长 张仁德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人民陪审员 董海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