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素梅与续长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梅。被执行人:续长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00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续长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续长虹个人在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公积金人民币1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续长虹个人在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公积金人民币125000元。在查封期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杰审判员 孙宇审判员 胡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