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小明与钟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小明,钟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03号申请人蔡小明。申请人钟光华。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蔡小明与申请人钟光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小明与申请人钟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钟光华应于2015年6月8日前归还申请人蔡小明借款180000元。二、若申请人钟光华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蔡小明有权要求申请人钟光华支付以尚欠借款为本金,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有权就上述尚欠借款及利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