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相金、郝刚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相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刚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原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相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强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象贵,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齐宣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