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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相金、郝刚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相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刚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原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相路,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强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象贵,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相金、郝刚之、郝原之、郝相路、郝强之、郝象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齐宣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