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振波与杨秀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波,杨秀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董振波,身份证×××,���,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18-1号9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西郡2号楼2单元203室。被执行人杨秀滨,身份证×××,女,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19号126楼1单元7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97号董振波与杨秀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除了冻结被执行人杨秀滨工资账户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有工资后,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